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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进入再审程序予以纠正。但启动再审程序后势必牵涉到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国家赔偿、案件再审率考核等一系列考核事项。该院遂决定对该案不予再审,并**终导致人长期。情形四:某法官为了完成案件调撤率指标,在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的情形下强行主持调解,并暗示当事人如不接受调解后果将不容乐观,当事人**终勉强接受调解方案。情形五:目前对办案法官影响比较大,也是办案法官**为心烦和头疼的问题是考核问题。一旦自己所承办的案件出现问题,承办法官轻则要被当事人纠缠谩骂,被领导怀疑或训斥,要到处向上级有关机关汇报解释,重则要受到相关纪律或行政处分,甚至丢掉工作。在绩效考核重压下,人民法院的公平公正底线被轻易突破的现象普遍存在。笔者*举几个自己观察到的现象。现象一:在绩效考核重压下,上级法院法官为了比较大限度地撇清责任、防止“引火烧身”,对于一些当事人情绪较为激烈、苗头明显的上诉案件,普遍采用发回重审的方式将案件和矛盾重新退回下级法院,而很少会采用直接改判的方式对矛盾进行实体性解决。据笔者了解,许多中级、高级法院改判和发回案件的比例是3:7,即除维持原判的以外。常熟专业民事诉讼解决
污染环境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有什么区别?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常熟**民事诉讼律师
辩护律师只有穷尽审前辩护时,才进兵临城下的激烈“巷战”中。如果放弃“城外野战”,一开始就是“背城借一”,也就失去了先机。法院绩效考核的六宗罪发布时间:2019-06-24来源: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30目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以及各级法院对其内设部门的绩效考核制度也完全成为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发展的桎梏,具体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笔者将其称之为法院绩效考核的六宗罪:一、绩效考核浪费了各级法院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人力方面:首先,各级法院都有专门负责绩效考核的部门和人员,这些人不具体办理案件,专司绩效考核工作。其次,各级法院的大多数后勤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其实就是应付上级法院相关对口部门的绩效考核,如果没有层层绩效考核,下级法院也不至于设立如此多的后勤部门、配备如此多的后勤工作人员。如果彻底废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和各级法院对其各内设机构的一切绩效考核,则可以撤销或合并一大批法院内设机构,同时可以将目前至少一半的后勤部门工作人员分流至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精力方面:绩效考核牵扯和浪费了各级法院的大量时间和精力。一是一些法院为了体现出对绩效考核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为了在考核中取得好成绩。
买这样的房子也不可能取得合法的产权。出现了上述问题后,购房者可以采取的对策有:一是协商或等待。直接与售房单位、开发商、物业管理单位进行交涉,求得问题的合理解决。如果问题不仅体现在自己身上,而是很多购房者都遇到的共同问题,则由其他购房者、开发商或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自己的问题也得到解决。二是调解。由第三方或有关部门出面,对双方在购房中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从而使问题得以解决,出面进行调解的单位可以是代理商、律师、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或人民法院。三是行政裁定。根据问题的性质,提交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作裁定,还可以对行政裁定申请行政复议,即通过行政的手段使问题得以解决。四是仲裁。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订立发生争议时的仲裁条款,也可在问题出现后订立仲裁协议,把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五是诉讼。问题出现后,协商、等待、调解、行政裁定都没有使问题得到解决,又未达到仲裁协议,就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求得法院的公正判决,如对方触犯了刑法,还应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上述手段总会把问题解决,但这毕竟是事后的补救手段,解决办法是预防,也就是按购房的基本程序,逐步地、严格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张家港正规民事诉讼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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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对于“货款”被跑路是属于经济***还是合同诈骗,不可一概而论,还要从对方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等方面入手。但无论是属于何种性质,当事人都应当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树立起证据意识,妥善保存好手上的证据材料,如合同书、送货单、对账单、相关票据等。若属于经济***的,因公安机关不得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属于合同诈骗的,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常熟专业民事诉讼解决
潘卫斌 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大学本科法律专业毕业。10年警察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和工作经验。1998起从事律师执业,以追求公正、正义为宗旨,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准则。执业中做到耐心解释、热情接待、据理力争。通过大量的诉讼案件的代理,和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将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效的结合起来,比较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12月21日被无锡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聘请为刑事案件**库律师。